凡购买本公司产品并非己用,而是转卖他人使用,不论自身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或是个人,均定义为经销商。
接受并认同名美经销经营理念,具有良好的商业道德和商业信誉,以诚信为本,拥有良好的社会关系和经营能力,在一定区域内具有强势的市场操作能力和相应的营销战略策划能力。
经销商根据其性质,可分为加盟经销商、加盟业务员、单项工程合作商等三类:
A类,加盟经销商:是指与本公司签订《加盟经销商合作协议》,以“名美”为品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的家具经销商。
B类,加盟业务员:指以与本公司签订《加盟业务员合作协议》,以本公司名义进行销售活动的个人。
C类,单项工程合作商:指仅在某项具体的工程中进行产品合作,不以“名美”为品牌经营的企业法人或个人。
第一条:为广泛拓展“名美”品牌家具的产品市场,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信、共赢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共同签订合作协议,共同遵守。以下将浙江春光名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简称为甲方,经销合作商简称为乙方。
第二条:乙方既非甲方代理人,又非甲方的雇员和合伙人,甲方并未授予乙方任何约束甲方或特许为有关企业之权利。乙方作为单独的企业法人、经营者进行商业活动,自负一切风险、从其合法经营中获利。
第三条:甲方不承诺乙方为签约区域唯一经销或代理商。
第四条:浙江春光名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拥有对本制度任何条款的最终解释权。
第一条:为使乙方所辖经销区域更好运营,甲方承诺,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开发并提供乙方所辖经销区域适销产品,积极按乙方经营规划进行市场设计并全力协助拓展市场。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配比发放经销商合作手册、企业简介、产品报价册、投标书范本、技术说明等“名美”销售资料。
第三条:甲方将为乙方提供“名美”标准展厅设计方案,并协助制作一切与“名美”品牌经营有关的灯箱广告、POP广告、展厅内外之装潢设计及展品陈设,确保符合甲方VIS形象设计标准,并为乙方提供相应辅导。